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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辩护词 | 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最终控方撤诉
来源:中国宪政网 | 作者:yunhibo | 发布时间: 2020-03-27 | 8676 次浏览 | 分享到:
【刑辩私享会按】3月18日,北京大学法学院陈瑞华教授在“东卫大讲堂”授课,授课题目是《刑事辩护律师的思维方式》。陈瑞华老师在谈到对抗型辩护时,指出对抗型辩护要把握好分寸,法律人要懂得政治问题法律化、社会问题专业化、复杂问题技术化,并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陈平福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案为例,指出何辉新律师的辩护词是一篇非常优秀的辩护词。刑辩私享会特转载此篇辩护词,与各位同仁分享。

辩护人认为:以上这些原则是基本的现代政治常识,也是基本的政治伦理,也是中国《宪法》逻辑上的自我证成。我对陈平福案的辩护意见,将在这样的常识下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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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辩

1. 陈平福在互联网发表文章,目的不是为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1)和谐社会不应该搞文字狱。

中国历代暴主实施暴政,大兴文字狱,黑暗时期,士或议政,辄遭窜杀。或被捉拿,株连族人,身陷囹圄,饱受酷刑,尝尽辛酸,如此,国无良士,内忧外患,豺狼虎豹,觊觎华族,烽烟四起,外敌入侵,同胞受难,民族蒙羞。这种惨痛的经历,殷鉴不远。“秦人不暇自哀而后人哀之,后人哀之而不鉴之,亦使后人而复哀后人也”。

外交部说中国是法治国家。宪法规定了“依法治国”,我们身处文明国家,法治国家,绝不能出现“因言获罪”,若出现这样的恶例,将是抹黑国家的人权形象。那样,国家领导人出访他国,在公共场合,会被诘问,会贻人口实,会给一些宣传部门口中的“反华势力”以话柄,拿该等案例说事,使国家领导人难堪。等等。

陈平福的言论绝不会颠覆国家政权,更不会推翻社会主义制度。陈平福发表文章目的是为了泄愤,是表达“对现状不满,发泄心中的不快”。关于这一点,有2011311日,兰州市公安局国宝支队警员***、兰州市公安局皋兰县县局国宝支队警员***询问笔录为证:

问:你发表的这些文章都是什么内容?

答:我发表的这些文章的内容一部分是我个人的想法,一部分是我个人的经历。我的想法和个人经历都是要自由,要尊严,要人权。

问:你发表这些文章的目的是什么?

答:我发表文章目的就是表示对现状不满,发泄心中的不快。

问:你把你的这些文章为什么要在互联网发表?

答:因为我没有地方表达,无法表示我的不满。

问:你对什么不满?

答:我是对社会现状的不满,不是对某个人不满。

2)国家政权是指人民对国家政权机构的控制,陈平福并无颠覆人民对国家机构的控制的主观目的。

如前所论及,国家和政权这样的概念是分开的,即使国家作为修饰词,修饰政权,即试图颠覆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从所有陈平福的文章来看,陈平福明确表明不是要颠覆国家政权,陈平福从来没有试图颠覆上述国家机构,无论是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因此,陈平福没有这个主观意图,并没有摧毁国家机构,重建新的国家机构之目的。

3)党不是国家政权,政府只是国家政权的一部分,起诉书指控陈平福“散布攻击党和政府的言论”,法律上不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社会主义制度。

无论在宪法还是全国人大的网站上,中国共产党不是国家政权。攻击一个政党,哪怕是执政党,也并不能推出就是反对政权。起诉书指控的理由,正好是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所批评的党政不分思想。辩护人想问一句,到底是公诉机关对,还是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错了?如果执政党和政府就是国家政权,那么,请问设立国家机构又是为什么?如果中共中央总书记就是国家元首,那又何必要国家主席呢。起诉书认为陈平福“向不特定的网民散布攻击党和政府的言论”,就构成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辩护人必须明确指出的是:这种反对共产党就是反对国家政权的理论,就是党政一体的理论,恰恰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和国家领导人自己都要反对的。公诉机关无权就该罪名作出扩大解释。公诉机关无权行使国家的立法解释权和司法解释权。

4)批评、抨击执政党和政府,并不是颠覆国家政权,更不是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根据陈平福文章及言论,其是批评政府工作人员的做派,他反对专制。事实上,中国共产党专制了没有?宪法讲的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公诉人认为中国共产党没有“专制”,陈平福反对的就是一个虚假的现象,有什么社会危害性?又如何能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邓小平说过:如果中国有朝一日变了颜色,变成一个超级大国,也在世界上称霸,到处欺负人家,侵略人家,剥削人家,那么,世界人民就应当给中国戴上一顶霸权主义的帽子,就应当揭露它,反对它,并且同中国人民一道,打倒它。按照小平同志说的,陈平福也没错)。

请合议庭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陈平福反对的是执政党和政府的执政行为,其针对的是党派的行为。我们不论其反对的是否是正确,但可以肯定其反对的不是国家政权机关本身。从逻辑上说,陈平福的言论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无关。

5)反对专制、实行民主等言论,陈平福不是发明人。

中国共产党的领袖、新华社社论多次提出,应该是不存在有任何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目的。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因此,以犯罪行为是否对法益造成侵害即是否对客体造成侵害为根本判定标准,陈平福的言论并没有侵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法益,即对该该罪名的客体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造成侵害。因为公诉人至今没有举出一份有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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